关于印发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》(试行)的通知建市[2007]171号
各省、自治区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,江苏、山东省建管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总后基建营房部,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:
根据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53号),我们制定了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》(试行)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附件: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》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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